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修改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新增“军人的退役金”、“基本养老金”免税,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个人所得税修改前后对比表如下:
除了以上的新增免税项,还有哪些是可以免征个税的?
一、外籍人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了外籍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差旅费津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三、3倍以内的辞退补偿金和企业破产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精神,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三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四、通讯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同城市,扣除标准不同,比如: 根据(浙地税发[2001]118号)文件,浙江省(宁波市除外)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事业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五、误餐费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取暖费补贴 关于取暖费免征个税的政策,对于供暖时间长的地区有规定,而且各地有所不同,比如: 根据天津市(津地税所[2001]5号):自2000年1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根据大连市(大政发(2005)76号)文件: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管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