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8-08 5,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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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律所的兼职律师、合伙人律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 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 (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 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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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4、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 (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 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5、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来源:个税网、个税管家共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