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资讯】“共有产权住房”来了,“回归居住”指日可待!
2017-08-09 3,1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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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鼓励租房、为租赁住房提供建设用地之后,北京楼市又有新动作。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联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8月3日《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简单说就是政府和产权人各持一定的产权比例,但使用权属于购房人,这样购房人就可以通过相对较少的资金获得使用权和一定比例的产权。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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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供应对象为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


另外,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进行出租,根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说到房屋租赁,个人出租房主需要缴纳哪些税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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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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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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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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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来源:个税管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