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管家承办的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会在凤凰学院召开
2019-12-16 15,646次

2019年12月7日,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与税收征管法治建设”理论研讨会在杭州凤凰学院召开。

会议开幕式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朱丹主持,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军律师、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冯珊先后致辞;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教授作2019年度工作报告;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利群教授宣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增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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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上,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军律师首先致辞。张主任表示,有机会承办本次年会,很荣幸,并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张主任认为,税收法治应当良法善治,结合自身专做涉税法律业务的经历,谈了一些推动税收法治的切身感受,并对新出台的增值法征求意见稿、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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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从2003年9月成立至今已走过了16年的风雨历程,在推进我省财税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从研究实、机制新、成果多三个方面充分肯定了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她相信通过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入研讨,定能激发学术灵感、碰撞出更多的思想火花,为助推税收征管法治建设出谋划策、献计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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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的第三部分由吴伟达会长代表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作2019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分为两大方面:

首先是2019年的工作回顾。吴会长指出,2019年恰逢建国70周年,又是党中央全面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体制落实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国加快法治建设的关键之年。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我们认真落实浙江省法学会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传达省法学会的工作会议指示精神。坚持政治对学术活动的引领,坚持地方学术团体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方针,主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需求,围绕特色改革和大数据时代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热点组织开展研究活动,在构筑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参与地方立法,宣传财税法治,队伍建设,关注青年学子成长等方面作了一些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吴会长也指出研究会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财税法学研究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其次是2020年工作安排与展望。吴会长表示,2020年财税法学研究会将继续践行“地方学术团体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理念,完善学会党组织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地方税收立法和税法咨询活动,主动研究中国特色新时代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热点问题,继续践行会长工作制,努力提升本研究会的整体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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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吴利群副会长宣读了会长会议关于增补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决定。本次年会,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决定增补赵玮、郭富民两位同志为副秘书长,决定增补章惠萍、张蹇、宋键三位同志为常务理事,决定增补党玺、李振涛、舒丽满、黄珏、陈剑、左小宏、陈志云、李娟、谢尚聪、周燕敏、陈沈峰、杨银德、赵奎、饶一民、董智、汪华理、陈建祥十七位同志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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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第二单元由个税管家创始人宋键、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戴佳佳、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富民博士、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鲁丹、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施恒黎分别做主题发言。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勇敏教授、王惠教授分别做了点评。

宋键以“互联网+”个人税务服务的探索之路为主题,介绍了个税管家、税师爷、简赋三大运营平台,希望通过个人税务服务、专业人员汇聚平台、落地的服务产品,打造个人税务服务的品牌,让个人税务更简单。

戴佳佳在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及反避税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借鉴各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经验,主张我国应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强化国家税收管理。

郭富民博士通过国际比较,提炼出各国宪法中税收法定制度的基本要素,为国际化语境下我国税收宪定制度的完善,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资料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鲁丹则以常设机构为切入口,指出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模式下面临的冲击和挑战是值得全球共同探讨的课题,并基于已有成功经验,探讨数字经济对全球税收征管体系的影响,结合欧盟、印度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加强国际税收征管提出了建议。

施恒黎通过对中东欧十六国与中国税制的比较研究入手,主要从宏观税负、企业所得税以及中东欧各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三个方面进行比较,最后分析了中国企业赴中东欧国家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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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环节中,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惠教授对各位报告嘉宾的成果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并赞扬了宁波税务局研究质量高、水平高,挖掘了很多现实的问题,值得大家学习。王教授指出,数字经济时代,给全人类各国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现阶段国家税务总局主张“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正是希望借用科技发展的手段来提高征管的效率。这种征管手段的改变,一可以减少很多的税收征管源,二方面可以极大提高征管的效率,三可以极大降低税收征管的出错率。谈到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模式时,王教授认为,原来的避税手段,例如通过避税地避税、利用离岸信托等避税方式,在新个税法出台后将会越来越困难。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勇敏教授点评时认为,从公民权的保障角度来讲,税收法定应当作为一项立法原则确定下来,但在整个实践中,这个立法原则很难落实,这应当是一个慢慢的实现过程。同时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可能不单要从税率等方面进行考量,还要从国际协定、税收管辖权等各个方面来进行研究,这样才能使得相关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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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为分组讨论环节,第一小组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惠教授、吴勇敏教授主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敏志律师、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杨银德律师、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党玺副教授、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金千军律师、个税管家创始人宋键、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忠涨律师、浙江娜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娟、杭州市税务局周子韬作主题发言。会议由浙江省财税法学会副会长王潭海律师,浙江工商大学刘玉龙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赵玮博士做点评嘉宾。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敏志律师立足于《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针对跨境情报的异议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从税收歧视下的救济、税收争议中的抗辩以及税收合规下的遵从等三方面来阐述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杨银德律师分析了关于税务处理决定听证权的问题,通过实例,分析了税务处理决定听证权证成的判例、教义学与解释三种论证进路。并对《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提出了修订方案。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党玺副教授对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定性谈了自己的看法,委托代征的法律相对缺失以及委托代征的机关混乱,致使大部分人容易将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混为一谈,因此将委托代征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更能体现其行政目的。

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金千军律师提出,应当废除纳税前置规则,并积极设立跨区域税务法院。同时还从税务法院今后的受案范围、管辖、小额税务诉讼程序等方面来提出完善税务法院构架体系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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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管家创始人宋键对新社会共治模式下新个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核心在于新个税法建立的一三二模式,即“一”个自然人基础税收户籍制度,“三”个申报缴纳制度,“二”个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提出了在实践中完善个税共治的建议。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忠涨律师提出,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机构合并以来,税收征管体系不断优化,为我国建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创造了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同时他还对事先裁定立法、模式选择、裁定范围、具体程序、事后救济以及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

浙江娜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娟围绕着电商涉税事宜展开话题, 对淘宝客的性质,涉及的法律主体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展开分析,并总结了淘宝客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为电商涉税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杭州市税务局周子韬通过检索法律数据库,对2016-2019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总结了裁判数据和趋势,同时归纳了争议双方和法院的观点,也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个角度,提出在今后优化工作、应对风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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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环节中,浙江省财税法学会副会长王潭海律师认为,征管法和刑法存在两大不衔接问题,不申报就入刑,这很显然是一种重刑主义,而且不利于纳税人的保护,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税务处理听证权,王律师认为税收征管实际上仍是个行政新行为,不一定要在征管法规定,实际上行政处罚法复议法也可以。而涉及到征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关系,是一般法跟特别法的关系,这应当界定为行政权力。

浙江工商大学刘玉龙副教授认为,现阶段应当将法跟税更好的结合起来,将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与权利义务保护原则相结合,才能够更好的将税收问题研究透彻。同时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例如纳税前置从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正常运转;而现阶段大多数人还是会从保护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这是一个原则性跟灵活性、固定性跟变革性的一个平和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赵玮博士指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但是对该项具有内部行政属性的文书发布还是应当审慎,以降低征纳双方的紧张关系。但是此类争议反映出的问题实际上与“纳税前置废止论”所关心的问题相似,都是因在多阶段征税行为中处于核心的“税务处理决定”在行政救济法上的制度应对之不足,从而导致纳税人将救济视角扩散到征税过程的其他部分。因此,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出发,不仅应当充分关注“行政处理决定”在程序法上的规范,还需在这一部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诉的利益,以实现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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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组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教授主持,浙江工商大学吕铖钢博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陈沈锋律师、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翁昱旸律师、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周燕敏律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谢尚誓律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朱计老师分别做主题发言。会议由浙江财经大学张蹇教授、曹璋博士、郭富民博士做点评嘉宾。

吕铖钢博士首先以一个“挂羊头卖狗肉”店中顾客、店家和多管闲事者三者之间的故事为引子,形象地指出,税务机构在实践中所扮演“顾客”的角色。同时分析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行政裁量权不够规范。应当从比例原则的运用,行政裁量基准的设计,程序控制三大方面予以改进。他强调,在均衡处置国家财政与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时,既要避免裁量权的泛滥,也要避免裁量权的狭窄。

陈沈锋律师表示,我国税收征管要做到“该交税交税、不要有刑事风险、避免税收风险”的三大目标。同时可以采用成本发票化,利用地区差异,利用税收性质进行筹划等方面拓宽电商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翁昱旸律师的发言着眼于我国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税务代理人的规定,认为单一职业性税务代理人制度的缺陷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并提出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首要目的对税务代理人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周燕敏律师就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个人反避税规则,通过对个人反避税规则引入的介绍以及对CRS(海外金融账户共同申报准则)的简单叙述,分析了在CRS制度下的三大常见离岸资产形式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谢尚誓律师的发言以税务机关获取社会信息的税收权力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的税收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为视角,在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全面推行之际,对征管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朱计老师的发言,主要阐述了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过程中,无偿移交所涉及是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抑或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等方面,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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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环节中,浙江财经大学张蹇教授认为,虽然需要矫正目前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税法规定不可能过细,所以自由裁量权的矫正决不能过于死板。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则需要更规范的执法,从而来平衡纳税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利益。对于电商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张教授认为,可以从电商企业市场主体的性质,成本发票化的推广与适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同时,张教授提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不等同于税务代理人的观点,认为涉税专业服务比代理范围要广得多,并提出是否能从代理人等三方法律制度进行考虑的建议。

浙江财经大学曹璋博士认为,在我国,离岸家族信托与离岸公司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未来针对离岸家族信托以及离岸公司等将会如何规定尚不可知,是否会向西方学习也尚不可知,这个问题可留待以后再进行细谈。

郭富民博士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对于隐私的保护是极为迫切的。尤其是现在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之间极为不平衡的社会环境下,对隐私的保护更是刻不容缓。同时对于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的税收问题中,郭博士以土地增值税为例,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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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章伟主持。浙江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惠教授作年会的总结发言。

首先,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进行本次理论研讨会的优秀论文奖以及青年学子奖颁奖仪式。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潭海宣读本次理论研讨会一、二、三等奖的论文获奖者名单,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教授、副会长吴利群教授为获奖者颁发证书。个税管家创始人宋键宣读青年学子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获奖名单,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勇敏教授、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张新军主任律师为获奖者颁发了证书与奖金。

王惠教授在总结时指出,现阶段可以从两方面推动税务事业的发展。一是通过从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中选取人民陪审员,提升税务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二是通过财税法学会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协会的成立,希望纳税人的权利能够进一步得到保护。

最后,曾章伟秘书长指出本次会议在浙江省法学会的直接指导下,在承办单位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个税管家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大会预定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标。同时,曾章伟秘书长感谢多年来各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社各界人士对研究会的支持,感谢会务组全体成员的辛苦付出和周到服务,并表示对青年学子的期盼,希望财税法事业能够蒸蒸日上,为法治中国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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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个税管家、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等高校及科研机构以及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嘉善县税务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华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天顾税务师事务所、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隽杰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个税管家、简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万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职乐科技有限公司、天鸽互动控股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娜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誉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大名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法律实务界代表等 100 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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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